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明确禁止受益人将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第38条,信用证只有明确标注“可转让”时才可转让,因此未标注或标注“不可转让”的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使用场景:当进口商与特定出口商有长期信任关系,或出口商为实际供货商且无需中间商介入时,通常开立不可转让信用证。注意事项: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但可将款项让渡(Assignment of Proceeds),二者不同——转让涉及履行交单权利,让渡仅涉及收款权利。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常用于中间贸易;不可转让信用证则无此功能,中间商无法通过转让赚取差价。此外,不可转让信用证下,受益人必须自行交单,不能由第三方直接交单(除非信用证允许第三方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