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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是中国外汇管理局在1991年至2012年间实施的一种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核心凭证。该单据由外汇局统一印制,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需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报关时需向海关提交核销单,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并退还给企业。货物出口后,企业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出口收汇款项调回境内,并凭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海关签注的核销单等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以证明该笔出口已收汇。该制度旨在监督出口收汇,防止外汇流失和逃汇行为。使用场景主要为一般贸易出口项下的收汇核销。注意事项包括:核销单需妥善保管,遗失需及时挂失;核销期限通常为出口后210天内;不同贸易方式(如进料加工、退运等)核销要求不同。与其他术语的区别: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核销制度的凭证,而出口报关单是海关监管凭证;2012年8月1日起,中国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改为出口收汇核查制度,企业无需再办理核销手续。因此,该术语现已成为历史,但在旧单证和文献中仍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