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 编码: 870510
移动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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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结构

章
第87章涵盖除铁道车辆外的各类陆用机动车辆、拖拉机、摩托车、自行车、轮椅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以及其零件和附件。本章核心在于‘机动’与‘陆用’,但8705特殊之处在于其车辆虽有机动底盘,却主要用于实现某种非运输功能,如起重、钻探、消防等。因此,第87章不仅包括客运货运车辆,还包括这些特种作业车辆。
税目
税目8705涵盖‘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包括起重车、钻探车、消防车、混凝土搅拌车、扫路车、喷洒车、流动电台车、流动图书馆车等。这些车辆的共同特征:装有发动机和驾驶室,但主要功能不是载人载货,而是通过车载设备完成特定作业。8705与8704(货运机动车辆)的关键区别在于车辆是否以运输货物为主要目的。
逐位拆解
870510为六位子目编码。前两位‘87’代表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第3-4位‘05’代表税目8705(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第5-6位‘10’代表子目870510,即‘移动式起重机’(又称汽车起重机、吊车)。该子目进一步可细分为未列名移动式起重机,但六位层级已明确商品范围。整体编码逻辑:章→税目→子目,逐级限定商品特征。
归类依据
移动式起重机被归入870510,而非8704(货运车辆)或8426(起重机)。因为其底盘为机动车辆,且起重机是核心功能,符合8705‘特殊用途机动车辆’的定义。8426涵盖的是固定式或非自行式起重机,如塔吊、履带吊(部分履带吊若带行走底盘可能归入8426或8705,需视底盘是否独立机动而定)。870510专指装有轮式或履带式底盘、可自行行驶的起重机。

📝 申报要素

品名
申报商品名称,应准确描述为‘移动式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避免使用‘吊车’等俗称。
⚠️ 填写‘吊车’、‘起重机’未注明移动式。
品牌
填写生产厂商或品牌名称,如‘徐工’、‘三一’、‘利勃海尔’等,无品牌填‘无’。
⚠️ 品牌与型号混淆,或漏填品牌。
型号
填写具体规格型号,如‘QY25K5’、‘LTM 1100-5.2’等,用于区分不同起重能力。
⚠️ 型号填写不完整或与发动机号混淆。
整机重量
填写起重机完整工作状态下的总重量,单位为千克,影响归类及运输方式。
⚠️ 仅填写底盘重量或最大起重量。
最大起重量
填写该起重机在设计工况下的最大额定起重量,单位为吨或千克。
⚠️ 填写实际吊重而非额定值。
发动机排量
填写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单位为毫升(cc)或升(L),用于判断排放标准及归类。
⚠️ 排量单位错误或填写功率。
发动机号
填写发动机出厂编号,用于唯一识别车辆,报关时需与底盘号区分。
⚠️ 与车架号(底盘号)混淆。
底盘号
填写车辆底盘出厂编号(VIN),是车辆唯一识别代码,通常为17位。
⚠️ 填写不完整或与发动机号互换。
填写示范:
品名:移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品牌:徐工 型号:QY25K5 整机重量:33000千克 最大起重量:25000千克 发动机排量:9726毫升 发动机号:WD615.334 底盘号:LZGCB2M5XXXXXXXXX 备注:轮式自行,非履带式,用于货物吊装。
常见错误:

🎯 归类逻辑

判定依据
归类核心依据:1)车辆是否装有独立机动底盘,可自行行驶;2)主要功能是否为起重作业;3)是否属于8705‘特殊用途机动车辆’范畴。移动式起重机通常采用通用或专用底盘,装有驾驶室和起重臂,符合8705描述。若起重机为固定安装于车辆上但车辆主要功能是运输,则可能归入8704;若起重机为履带式但无独立行驶功能,则可能归入8426。
易混淆编码:
8704 - 货运机动车辆
8704主要用于运输货物,起重机仅为辅助装卸设备;870510的起重机是核心功能,车辆设计围绕起重作业。
8426 - 起重机(非自行式)
8426涵盖固定式、塔式、门式等非自行式起重机,或安装在车辆上但车辆不能独立行驶的起重机;870510为自行式移动起重机。
870590 - 其他特殊用途机动车辆
870590涵盖除移动式起重机外的其他特殊车辆,如消防车、混凝土泵车等,若起重机功能不占主导则可能归入此。
8701 - 牵引车、拖拉机
8701为牵引或农业用拖拉机,虽可牵引挂车,但无起重功能,与移动式起重机功能完全不同。
自检清单:

❓ 常见问题

Q: 移动式起重机与汽车起重机在HS编码上是否相同?
A: 是的,两者均归入870510。汽车起重机是移动式起重机的一种,特指安装在汽车底盘上的起重机。HS编码870510涵盖所有自行式移动起重机,包括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若可自行行驶)。
Q: 如何查询870510的进口税率?
A: 税率会因国家、原产地、贸易协定等变动。建议登录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或使用‘海关税则’查询最新税率。也可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查询协定税率。注意870510可能涉及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
Q: 移动式起重机申报时需提供哪些特殊单证?
A: 除常规发票、装箱单、提单外,通常需提供:1)车辆识别代码(VIN)及发动机号;2)出厂合格证;3)进口许可证(如适用);4)原产地证明;5)对于旧设备,可能需装运前检验证书。具体以海关要求为准。
Q: 履带式起重机应归入870510还是8426?
A: 关键看是否具有自行行驶功能。若履带式起重机自带发动机和驾驶室,可独立行走,则归入870510;若为固定式或需拆卸运输,则归入8426。部分大型履带吊虽可短距离移动,但若设计上需拆解运输,仍可能归入8426。
Q: 870510与870590如何区分?
A: 870510专指移动式起重机,而870590为其他特殊用途机动车辆,如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扫路车等。若车辆主要功能是起重,则归870510;若主要功能是其他作业(如泵送、消防),则归870590。
Q: 出口移动式起重机到‘一带一路’国家,有哪些注意事项?
A: 首先确认目的国HS编码是否与我国一致(多数国家前六位相同)。其次了解目的国进口关税、增值税及认证要求(如CE、GOST)。部分国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以享受优惠税率。建议提前与货代和目的国客户确认清关文件。
Q: 二手移动式起重机进口报关有何特殊要求?
A: 二手设备进口通常需办理装运前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海关可能对设备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品名、型号、年份、价值等。此外,需注意环保标准,如发动机排放是否达标。部分旧设备可能禁止进口,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报关行。
Q: 移动式起重机的报关单上‘用途’栏应如何填写?
A: 用途应填写‘吊装货物’或‘起重作业’,避免填写‘运输’或‘工程’等模糊词汇。对于特定行业如港口、建筑,可注明‘港口集装箱吊装’或‘建筑安装’。用途与归类密切相关,需准确反映主要功能。
⚠️ 免责声明:本页 HS 编码归类、申报要素、税率与监管条件等信息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海关归类法律意见。关税税率、监管条件随政策变动,最终以海关总署最新公告及现场认定为准。进出口报关请咨询专业报关行或直接咨询海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