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码结构
第15章涵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包括从动植物原料提取的油脂、经过精炼、分提、氢化、酯交换等加工的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的工业用油脂(如粗甘油、油脂下脚料)。但食用油脂的混合物若含多种油脂成分,需根据其成分和加工方式归入本章相应税目。 税目1517涵盖本章注释所称的“食用油脂混合物”,即由两种或多种动、植物油脂(包括经过改性但保持油脂基本结构的油脂)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脂,以及以油脂为基料的食用调和油。但不包括仅经过简单混合的单一油脂,也不包括含非油脂成分的乳化制品(如人造黄油若含水分超过15%则归入1517,否则归入1516)。 编码151790为6位子目:前2位“15”代表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3-4位“17”代表税目1517(本章注释所称的食用油脂混合物)。第5-6位“90”代表子目“其他”,即除151710(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以外的食用油脂混合物。因此,151790涵盖液态人造黄油、起酥油、调和油、煎炸油等由多种油脂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脂产品。 该商品为食用油脂混合物,由两种或以上油脂混合而成,且未改变油脂的基本化学结构,符合税目1517的描述。若为单一油脂,应归入1511-1515;若为氢化、酯交换但未混合的单一油脂,归入1516;若含非油脂成分且水分超过15%的乳化制品,归入1517或1516。因此,根据混合特征归入151790。
章
第15章涵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包括从动植物原料提取的油脂、经过精炼、分提、氢化、酯交换等加工的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的工业用油脂(如粗甘油、油脂下脚料)。但食用油脂的混合物若含多种油脂成分,需根据其成分和加工方式归入本章相应税目。
税目
税目1517涵盖本章注释所称的“食用油脂混合物”,即由两种或多种动、植物油脂(包括经过改性但保持油脂基本结构的油脂)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脂,以及以油脂为基料的食用调和油。但不包括仅经过简单混合的单一油脂,也不包括含非油脂成分的乳化制品(如人造黄油若含水分超过15%则归入1517,否则归入1516)。
逐位拆解
编码151790为6位子目:前2位“15”代表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3-4位“17”代表税目1517(本章注释所称的食用油脂混合物)。第5-6位“90”代表子目“其他”,即除151710(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以外的食用油脂混合物。因此,151790涵盖液态人造黄油、起酥油、调和油、煎炸油等由多种油脂混合而成的食用油脂产品。
归类依据
该商品为食用油脂混合物,由两种或以上油脂混合而成,且未改变油脂的基本化学结构,符合税目1517的描述。若为单一油脂,应归入1511-1515;若为氢化、酯交换但未混合的单一油脂,归入1516;若含非油脂成分且水分超过15%的乳化制品,归入1517或1516。因此,根据混合特征归入151790。
📝 申报要素
品名: 申报商品的具体名称,如“食用调和油”“起酥油”“液态人造黄油”等,需与合同、发票一致。 成分含量: 列明各种油脂的准确百分比,如棕榈油40%、大豆油30%、菜籽油30%,以及是否含添加剂。 加工方法: 说明油脂的加工工艺,如精炼、混合、氢化、酯交换等,以及是否经过改性。 包装规格: 申报包装形式及净重,如“20升/桶”“200千克/钢桶”,影响归类和监管条件。 品牌: 申报商品品牌,无品牌填“无牌”,用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用途: 说明食用用途,如“烹饪用”“烘焙用”“煎炸用”,区别于工业用。 海关监管条件: 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填写监管证件代码,如A(入境货物通关单)、B(出境货物通关单)等。 品名:食用调和油;成分含量:棕榈油45%、大豆油35%、菜籽油20%;加工方法:精炼后混合;包装规格:5升/瓶,4瓶/箱;品牌:金龙鱼;用途:烹饪用;监管条件:A。 将混合油脂错误归入单一油脂税目(如1511),导致税率和监管条件差异。 未区分人造黄油与起酥油,151710仅适用于非液态人造黄油,液态应归151790。 忽略成分比例,若某种油脂含量超过95%,可能被视为单一油脂而非混合物。
品名
申报商品的具体名称,如“食用调和油”“起酥油”“液态人造黄油”等,需与合同、发票一致。
⚠️ 笼统申报为“食用油”,未体现混合特性。
成分含量
列明各种油脂的准确百分比,如棕榈油40%、大豆油30%、菜籽油30%,以及是否含添加剂。
⚠️ 仅写“植物油混合物”,未提供具体比例。
加工方法
说明油脂的加工工艺,如精炼、混合、氢化、酯交换等,以及是否经过改性。
⚠️ 遗漏氢化或酯交换等关键工艺。
包装规格
申报包装形式及净重,如“20升/桶”“200千克/钢桶”,影响归类和监管条件。
⚠️ 未注明零售包装或工业包装。
品牌
申报商品品牌,无品牌填“无牌”,用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 品牌与实际不符或拼写错误。
用途
说明食用用途,如“烹饪用”“烘焙用”“煎炸用”,区别于工业用。
⚠️ 申报为“工业用”但实际食用,导致归类错误。
海关监管条件
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填写监管证件代码,如A(入境货物通关单)、B(出境货物通关单)等。
⚠️ 忽略监管条件,导致无法通关。
填写示范:
品名:食用调和油;成分含量:棕榈油45%、大豆油35%、菜籽油20%;加工方法:精炼后混合;包装规格:5升/瓶,4瓶/箱;品牌:金龙鱼;用途:烹饪用;监管条件:A。
常见错误:- 将混合油脂错误归入单一油脂税目(如1511),导致税率和监管条件差异。
- 未区分人造黄油与起酥油,151710仅适用于非液态人造黄油,液态应归151790。
- 忽略成分比例,若某种油脂含量超过95%,可能被视为单一油脂而非混合物。
🎯 归类逻辑
归类核心依据为《进出口税则》第15章注释及子目注释。税目1517适用于本章注释所称的“食用油脂混合物”,即由两种或以上动、植物油脂混合而成,且未改变油脂基本结构的食用油脂。若混合物中某种油脂成分超过95%,通常不视为混合物。此外,若产品含非油脂成分且水分超过15%,可能归入1517或1516。归类时需结合成分、加工方法、包装和用途。 151710 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 151710仅适用于非液态人造黄油,通常为塑性或固态;而151790涵盖液态人造黄油及其他食用油脂混合物,如液态起酥油、调和油。 1516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氢化、酯交换、反油酸化等改性,但未进一步配制的: 1516适用于单一油脂经过改性但未与其他油脂混合的产品;若改性后与其他油脂混合,则归入1517。 1511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1511为单一棕榈油,即使精炼也归入此;若棕榈油与其他油脂混合,则归入1517。 1515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1515为单一植物油脂,如玉米油、芝麻油;若混合多种油脂,则归入1517。 2106 其他食品制品: 若油脂混合物中添加了非油脂成分(如调味料、乳化剂)且改变了油脂基本特性,可能归入2106。 是否由两种或以上油脂混合? 是否改变了油脂的基本化学结构? 是否含非油脂成分且水分超过15%? 是否某种油脂含量超过95%? 包装和用途是否影响归类?
判定依据
归类核心依据为《进出口税则》第15章注释及子目注释。税目1517适用于本章注释所称的“食用油脂混合物”,即由两种或以上动、植物油脂混合而成,且未改变油脂基本结构的食用油脂。若混合物中某种油脂成分超过95%,通常不视为混合物。此外,若产品含非油脂成分且水分超过15%,可能归入1517或1516。归类时需结合成分、加工方法、包装和用途。
易混淆编码:151710 - 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
151710仅适用于非液态人造黄油,通常为塑性或固态;而151790涵盖液态人造黄油及其他食用油脂混合物,如液态起酥油、调和油。
1516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氢化、酯交换、反油酸化等改性,但未进一步配制的
1516适用于单一油脂经过改性但未与其他油脂混合的产品;若改性后与其他油脂混合,则归入1517。
1511 -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1511为单一棕榈油,即使精炼也归入此;若棕榈油与其他油脂混合,则归入1517。
1515 -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1515为单一植物油脂,如玉米油、芝麻油;若混合多种油脂,则归入1517。
2106 - 其他食品制品
若油脂混合物中添加了非油脂成分(如调味料、乳化剂)且改变了油脂基本特性,可能归入2106。
自检清单:- ✓ 是否由两种或以上油脂混合?
- ✓ 是否改变了油脂的基本化学结构?
- ✓ 是否含非油脂成分且水分超过15%?
- ✓ 是否某种油脂含量超过95%?
- ✓ 包装和用途是否影响归类?
❓ 常见问题
如何判断我的食用油产品是否归入151790? 首先确认产品由两种或以上动、植物油脂混合而成,且未改变油脂基本结构。若为单一油脂,应归入1511-1515;若为改性单一油脂,归入1516;若为非液态人造黄油,归入151710。只有满足混合条件且非151710的,才归入151790。 151790的进口关税税率是多少? 税率会因国家、贸易协定和年度调整而变化,请查询最新《进出口税则》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关税查询平台获取。同时注意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税率等差异。 申报151790需要提供哪些监管证件? 通常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A),若来自特定国家可能需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监管条件以《海关进出口税则》为准,建议咨询当地海关或报关行。 液态人造黄油和起酥油都归入151790吗? 是的,液态人造黄油和起酥油若为多种油脂混合物,均归入151790。但非液态人造黄油归入151710,需注意状态区分。 如果混合物中棕榈油含量超过95%,还能归入151790吗? 通常不能。若某种油脂含量超过95%,一般视为单一油脂,应归入相应单一油脂税目,如1511。但若添加了其他油脂且总量超过5%,仍可能视为混合物。 151790与1516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516适用于单一油脂经过氢化、酯交换等改性但未混合的产品;151790适用于两种或以上油脂的混合物,无论是否改性。若改性后混合,归入151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用调和油,归入151790有何注意事项? 需确认产品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申报时提供成分、品牌、包装等信息,并注意监管条件。若清单未包含,可能需按一般贸易进口。 如何查询151790的出口退税税率? 出口退税税率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定期调整,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出口退税查询系统获取最新信息。同时需确认产品是否属于退税范围。
Q: 如何判断我的食用油产品是否归入151790?
A: 首先确认产品由两种或以上动、植物油脂混合而成,且未改变油脂基本结构。若为单一油脂,应归入1511-1515;若为改性单一油脂,归入1516;若为非液态人造黄油,归入151710。只有满足混合条件且非151710的,才归入151790。
Q: 151790的进口关税税率是多少?
A: 税率会因国家、贸易协定和年度调整而变化,请查询最新《进出口税则》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关税查询平台获取。同时注意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税率等差异。
Q: 申报151790需要提供哪些监管证件?
A: 通常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A),若来自特定国家可能需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具体监管条件以《海关进出口税则》为准,建议咨询当地海关或报关行。
Q: 液态人造黄油和起酥油都归入151790吗?
A: 是的,液态人造黄油和起酥油若为多种油脂混合物,均归入151790。但非液态人造黄油归入151710,需注意状态区分。
Q: 如果混合物中棕榈油含量超过95%,还能归入151790吗?
A: 通常不能。若某种油脂含量超过95%,一般视为单一油脂,应归入相应单一油脂税目,如1511。但若添加了其他油脂且总量超过5%,仍可能视为混合物。
Q: 151790与1516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A: 1516适用于单一油脂经过氢化、酯交换等改性但未混合的产品;151790适用于两种或以上油脂的混合物,无论是否改性。若改性后混合,归入1517。
Q: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用调和油,归入151790有何注意事项?
A: 需确认产品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申报时提供成分、品牌、包装等信息,并注意监管条件。若清单未包含,可能需按一般贸易进口。
Q: 如何查询151790的出口退税税率?
A: 出口退税税率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定期调整,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出口退税查询系统获取最新信息。同时需确认产品是否属于退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