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 编码: 151620
氢化植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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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结构

章
第15章涵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包括从天然油脂提取的初榨油、精炼油、氢化油、酯交换油等,以及人造黄油、起酥油等食用油脂制品。但不包括化学合成的单独化合物(如硬脂酸归第29章)和未精炼的粗甘油(归1520)。
税目
税目1516包括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氢化、酯交换、反油酸化等化学改性,不论是否精炼,但未进一步加工。主要商品有氢化植物油、起酥油、人造黄油(但人造黄油若含乳成分可能归0405)、代可可脂等。注意:1516的氢化油是全部或部分氢化,且未制成零售包装的食用油脂。
逐位拆解
编码151620共6位:前2位“15”代表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3-4位“16”代表税目1516(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氢化、酯交换、反油酸化、完全氢化、部分氢化、精炼等化学改性,但未进一步加工)。第5-6位“20”代表子目1516.20,具体指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经过氢化等化学改性,但未进一步加工。注意:1516.10是动物油脂,1516.20是植物油脂。
归类依据
氢化植物油脂归入151620,因其原料为植物油脂,经过氢化改性,符合1516税目描述,且未进一步加工成食品或制品。若进一步加工成起酥油、人造黄油等,可能归入1517;若为动物油脂氢化则归151610;若为化学纯的硬脂酸则归2915。

📝 申报要素

品名
申报商品的具体名称,如“氢化大豆油”、“氢化棕榈油”等,需与产品实际相符。
⚠️ 仅写“氢化油”未注明植物来源,导致归类争议。
成分含量
标明主要脂肪酸组成及含量,如棕榈酸、硬脂酸、油酸等百分比,以及是否含添加剂。
⚠️ 未提供脂肪酸组成,无法判断氢化程度和用途。
加工方法
说明氢化工艺(如全氢化、部分氢化)、是否经过酯交换、反油酸化等化学改性。
⚠️ 将物理混合误报为氢化,导致归类错误。
状态
描述外观形态,如固态、半固态、液态,以及是否经过精炼、漂白、脱臭等。
⚠️ 未注明是否精炼,影响是否归入1516或1517。
包装规格
说明包装方式,如散装、桶装、零售包装,以及净重。零售包装可能影响归类。
⚠️ 将零售包装的氢化油误报为散装,可能归入1517。
用途
申报主要用途,如食品加工、烘焙、糖果、化妆品等,有助于判断是否进一步加工。
⚠️ 笼统写“工业用”,未具体说明,导致查验质疑。
品牌
如有品牌,需申报品牌名称;无品牌则注明“无品牌”。
⚠️ 漏报品牌,影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型号
如有型号或规格,需申报;无型号则注明“无型号”。
⚠️ 混淆型号与规格,导致申报不实。
填写示范:
报关单申报示例: 品名:氢化棕榈油;成分含量:棕榈酸45%,硬脂酸50%,油酸5%;加工方法:全氢化;状态:固态,精炼;包装规格:散装,净重20000千克;用途:用于生产起酥油;品牌:无品牌;型号:无型号。 注意:该商品为全氢化棕榈油,未进一步加工,符合151620。
常见错误:

🎯 归类逻辑

判定依据
归类核心依据:1)原料为植物油脂;2)经过氢化、酯交换等化学改性;3)未进一步加工成食品或制品。若满足以上条件,归入151620。若为动物油脂则归151610;若进一步加工成起酥油、人造黄油等则归1517;若为化学纯的硬脂酸则归2915。
易混淆编码:
151610 - 氢化动物油脂
原料为动物油脂,如牛油、猪油等氢化产品,归入151610;植物油脂氢化归151620。
1517 - 人造黄油、起酥油等
1517包括氢化油脂进一步加工的食用制品,如人造黄油、起酥油;1516仅为化学改性油脂,未进一步加工。
1511 -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1511为未化学改性的棕榈油,若经过氢化则归1516;若仅精炼未氢化,仍归1511。
1513 - 椰子油、棕榈仁油及其分离品
类似1511,未氢化的椰子油归1513,氢化后归1516。
2915 - 硬脂酸
2915为化学纯的硬脂酸,而1516为混合脂肪酸甘油酯,非纯化合物。
自检清单:

❓ 常见问题

Q: 氢化植物油和起酥油在HS编码上有什么区别?
A: 氢化植物油若未进一步加工,归入151620;而起酥油是氢化油与其他油脂混合制成的食用制品,通常归入1517。关键区别在于是否经过进一步加工成食品制品。
Q: 如何判断氢化植物油是部分氢化还是全氢化?
A: 部分氢化油仍含不饱和脂肪酸,碘值较高;全氢化油几乎不含不饱和脂肪酸,碘值很低。申报时需提供脂肪酸组成和碘值,以便海关判断。
Q: 氢化棕榈油和未氢化棕榈油归类有何不同?
A: 未氢化棕榈油归入1511,氢化棕榈油归入151620。若棕榈油仅精炼而未氢化,仍归1511;若经过氢化改性,则归1516。
Q: 氢化植物油若用于化妆品,是否还归151620?
A: 是的,只要该氢化植物油未进一步加工成化妆品制品,仍归151620。但若已制成化妆品,则归第33章。
Q: 进口氢化植物油需要提供哪些申报要素?
A: 需提供品名、成分含量、加工方法、状态、包装规格、用途、品牌、型号等。成分含量需具体到脂肪酸组成,加工方法需注明氢化类型。
Q: 氢化植物油若为零售包装,归类是否有变化?
A: 若为零售包装且可直接食用,可能归入1517;若仍为工业原料,即使零售包装,也可能归1516。需根据实际用途和包装状态判断。
Q: 如何查询151620的进口税率?
A: 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咨询报关行查询最新税率。税率会变动,需以申报时海关公布的税率为准。
Q: 氢化植物油与硬化油是同一概念吗?
A: 是的,硬化油通常指氢化油,即经过氢化处理的油脂。但“硬化油”可能指代不同产品,申报时建议使用标准名称“氢化植物油”。
⚠️ 免责声明:本页 HS 编码归类、申报要素、税率与监管条件等信息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海关归类法律意见。关税税率、监管条件随政策变动,最终以海关总署最新公告及现场认定为准。进出口报关请咨询专业报关行或直接咨询海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