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 编码: 846720
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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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结构

章
第84章是HS分类体系中涵盖机械器具、机器设备及其零件的大类,范围从动力机械、泵、风机、制冷设备到各类加工机械、办公设备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本章的核心特征是商品需具备机械动力驱动或独立完成某种物理加工功能,排除纯电动、电子或光学类设备(归入85章等)。8467属于手持工具或便携式工具,是本章中与电动工具直接相关的税目。
税目
税目8467涵盖手提式风动工具、手提式电动工具及类似手提式工具,包括链锯、磨光机、电钻、电锤、电剪刀、电动螺丝刀等。这些工具的共同特征是:由操作者手持或便携使用,依靠风动、电动或内燃等动力源驱动,用于钻孔、切割、磨削、拧紧等作业。该税目还包括上述工具的零件,但需注意与8466(机床零件)、8508(手提式电动工具用电动机)等税目的区别。
逐位拆解
编码846720为六位子目。前2位“84”表示第84章,即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第3-4位“67”表示税目8467,即手提式风动或电动工具及类似工具;第5-6位“20”表示该税目下的具体子目,即“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在8467税目下,通常按动力类型和工具种类划分子目:例如8467.1为手提式风动工具,8467.2为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包括电钻、电锯、电磨等),8467.8为其他手提式工具(如内燃机驱动),8467.9为零件。846720专指除风动工具以外的、由电动机驱动的其他手提式工具,如电钻、电锤、电圆锯、电磨光机等。
归类依据
该商品为电动工具,即由电动机驱动、手持操作,用于钻孔、切割、磨削等作业,符合8467税目“手提式电动工具”的描述。不归入8467.1(风动工具)因其动力源为电力;不归入8508(手提式电动工具用电动机)因其是完整工具而非单独电动机;不归入8466(机床零件)因其为独立工具而非机床附件;不归入8205(手动工具)因其带动力驱动。因此归入846720最为准确。

📝 申报要素

品名
申报商品的具体名称,如“电钻”“电锤”“电圆锯”等,应使用规范的商品名称,避免使用“电动工具”等笼统表述。
⚠️ 仅写“电动工具”或“工具”,未明确具体种类。
品牌
填写工具的品牌名称,如“博世”“牧田”“得伟”等,无品牌填“无牌”。
⚠️ 将型号误填为品牌,或品牌拼写错误。
型号
填写制造商赋予的工具型号,如“GSB 550”“DWD024”等,用于区分具体规格。
⚠️ 型号与品牌混淆,或填写不完整导致无法对应。
动力来源
明确工具的动力类型,如“电动(交流/直流)”“风动”“内燃机”等,846720专指电动。
⚠️ 将气动工具误报为电动,导致归类错误。
用途
简述工具的主要用途,如“用于金属钻孔”“用于木材切割”“用于墙面打磨”等。
⚠️ 用途描述过于宽泛,如“用于工业”,无法辅助归类。
工作原理
说明工具的驱动方式,如“电动机驱动”“电磁驱动”等,有助于确认是否属于电动工具。
⚠️ 未说明工作原理,或与动力来源矛盾。
是否手持式
确认工具是否为手持式操作,8467仅涵盖手提式工具,非手持式应归入其他税目。
⚠️ 将台式工具误报为手持式,导致归类错误。
额定电压
对于电动工具,填写额定电压(如220V、18V),有助于区分直流与交流工具。
⚠️ 忽略填写电压,或填写错误电压值。
填写示范:
报关单申报示例: 品名:电锤 品牌:博世 型号:GBH 2-26 DRE 动力来源:电动(交流220V) 用途:用于混凝土、砖墙钻孔 工作原理:电动机驱动冲击机构 是否手持式:是 额定电压:220V 该申报要素完整,能够清晰界定商品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846720。
常见错误:

🎯 归类逻辑

判定依据
归类核心判定依据为:1)是否为手提式工具;2)是否由电动机驱动;3)是否用于钻孔、切割、磨削等作业。846720仅涵盖手提式电动工具,不包括风动工具(846711)、内燃机工具(846781)及零件(846791)。同时需注意与8508(手提式电动工具用电动机)的区别:8508是单独报验的电动机,而846720是完整的工具。若工具与电动机一同报验且不可分割,则按工具归类。
易混淆编码:
846711 - 手提式风动工具
动力源为压缩空气,而非电力。若工具由气动马达驱动,应归入846711,而非846720。
846781 - 其他手提式工具(内燃机驱动)
动力源为内燃机,如汽油链锯。846720仅限电动工具,内燃机工具归入846781。
8508 - 手提式电动工具用电动机
8508是单独报验的电动机,用于组装或维修;846720是完整的电动工具。若电动机与工具一体报验,按工具归类。
8205 - 手动工具
8205涵盖无动力驱动的手动工具,如手动钻、手动扳手。846720为动力驱动工具。
8466 - 机床零件及附件
8466用于机床的零件和附件,而846720是独立的手提式工具,不依附于机床。
自检清单:

❓ 常见问题

Q: 846720与846729有什么区别?
A: 846720是“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的子目,而846729是更细分的子目(如84672910、84672990等),通常按具体工具类型划分。在中国海关的《税则》中,846720可能进一步细分为846721(电钻)、846722(电锯)、846729(其他)等。因此,846720是一个概括性编码,具体申报时需根据工具种类选择更精确的8-10位编码。
Q: 电动工具带电池出口,应如何申报?
A: 若电池与工具一同报验且构成工具不可分割的部分,通常按工具整体归入846720。但若电池单独包装或作为备件,则需分别归类:电池归入8507,工具归入846720。申报时需在品名中注明“带电池”或“不含电池”,并分别列明。
Q: 如何查询846720的进口税率?
A: 税率会随国家政策调整,建议通过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专业税则查询工具获取最新税率。通常需确定原产国、贸易协定(如RCEP)、是否适用最惠国税率等。注意846720可能涉及出口退税,需查询出口退税率。
Q: 电动工具的海关监管条件有哪些?
A: 846720项下商品通常无特殊监管条件,但部分电动工具可能涉及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出口质量许可。具体需根据工具类型、用途及目的地国家要求确定。建议申报前核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Q: 电动工具零件应归入哪个编码?
A: 手提式电动工具的零件应归入846791(手提式风动工具零件)或846799(其他手提式工具零件)。但需注意,若零件是电动机,则归入8508;若零件是刀具,可能归入8207。归类时需根据零件的功能和用途判断。
Q: 846720与846789有何区别?
A: 846789是“其他手提式工具(包括内燃机驱动)”,而846720专指电动工具。若工具由内燃机、液压等非电力动力驱动,应归入846789。例如,汽油链锯归入846781,而电动链锯归入846722。
Q: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电动工具,是否可以使用846720?
A: 可以,但需注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通常采用简化申报,仍需提供HS编码。846720适用于手提式电动工具,但若工具套装包含多种工具,需分别归类或按主要功能归类。建议咨询专业报关行以确保合规。
Q: 申报时如何描述电动工具的用途?
A: 用途描述应具体,如“用于金属钻孔”“用于木材切割”“用于墙面打磨”等,避免“工业用”“家用”等模糊表述。用途有助于海关确认工具的功能和归类,特别是区分846720与846789等其他税目。
⚠️ 免责声明:本页 HS 编码归类、申报要素、税率与监管条件等信息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海关归类法律意见。关税税率、监管条件随政策变动,最终以海关总署最新公告及现场认定为准。进出口报关请咨询专业报关行或直接咨询海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