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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商(Amicable Negotiation)是外贸合同和争议解决条款中的常用术语,指当交易双方出现分歧或纠纷时,首先通过平等、自愿、互谅的方式直接沟通,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而非立即诉诸仲裁或诉讼。其使用场景广泛,常见于合同履行争议、付款延迟、质量异议、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等。注意事项:该术语通常作为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若协商不成,仍需约定仲裁或诉讼机构;在合同中应明确协商的期限(如30天),避免无限期拖延。与“调解”(Mediation)不同,友好协商无需第三方介入;与“仲裁”相比,它更灵活、成本更低,但结果依赖双方诚意。外贸从业者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法律效力,并保留协商过程中的书面证据。